fda.gov.tw 國民營養法條文對照.doc/國民營養法草案總說明 -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依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結果,公布國民營養報告。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之食物與營養素種類及攝取量之基準,並至少每十年檢討修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