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nday 10 June, 2012

自訂營養基準 Custom Nutrition Fact
 fda.gov.tw 國民營養法條文對照.doc/國民營養法草案總說明 - 第四條
 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依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結果,公布國民營養報告。 
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之食物與營養素種類及攝取量之基準,並至少每十年檢討修正 
 
平均營養基準+/-